可變換方向疏散指示的應用局限
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
3.1.4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志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志燈”)的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默認的疏散指示方案。
3.6.2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系統不應設置可變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條文說明 具有一種疏散預案的場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該類場所中不應設置可改變箭頭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即雙向方向標志燈,系統也不應設置可改變方向標志燈箭頭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2《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
第二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4 建筑內應當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3《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公消[2018]57號
第二十七條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條文說明 鑒于可變換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在我國工程實踐中尚存在一定問題,因此規定超高層建筑內不應采用此類疏散指示標志。
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9年11月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5 對于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可采用兩個不同方向的單向疏散標志燈代替雙向疏散標志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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