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檢測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的的消防安全評估內容有哪些?
消防檢測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的的消防安全評估內容有哪些?
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在我國每年發生的火災中,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占有相當的比重,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屢見不鮮,造成的損失十分慘重,對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科學的消防安全評估,將對該類場所的消防安全提到重要作用。本文中,我們將了解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評估都包括哪些內容。
1、場所合法性
評估內容包括:
a) 人員密集場所所在建筑物及相關室內裝修工程是否依法通過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設計備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并取得了相關法律文書或備案憑證。
b) 建筑物或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改變了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已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是否依法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c) 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并獲取了相關法律文書。
注:依法無需取得備案憑證或法律文書的情況,不納入評估內容。
2、消防安全責任制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并明確各崗各級職責;
b)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立和變更是否在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c) 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是否明確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道是否進行統一管理。
3、人員資質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b)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否取得了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c)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接受過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d) 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是否接受過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檔案
評估內容包括:
a)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是否建立了消防檔案;
b) 消防檔案是否詳實完整,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圖紙圖表;
c) 消防檔案是否有專人管理,并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存放;
d) 預案演練是否建立了記錄(包括相關的文字、圖片、影像)并存檔備查。
5、消防安全培訓及宣傳教育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培訓及宣傳教育制度,并按有關規定明確了責任部門、培訓方式、頻次及考核辦法;
b) 場所是否設置了消防安全告知牌、安全疏散指示圖、消防設施標識,并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廣播和消防公益廣吿視頻;
c) 消防安全培訓及宣傳教育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查。
6、防火檢查、防火巡查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防火巡査制度和防火檢查制度,并明確了責任部門,職責,巡査、檢査內容及頻次;
b) 防火巡査、防火檢查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査。
7、火災隱患整改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明確了火災隱患的認定、處理、報吿和整改落實、追蹤流程;
b) 是否確定了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并明確了整改責任;
c)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整改的火災隱患,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落實和復査程序;
d) 火災隱患整改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查。
8、消防控制室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和功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 是否建立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明確了值班人員的職責;
c) 消防控制室內是否保存了建筑竣工后的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d) 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e) 值班人員是否熟悉值班制度、消防控制設備操作規程、火災與故障處置程序、突發事件處置程序等;
f) 值班人員的工作及交接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查。
9、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及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并明確了責任部門、責任人以及管理的范圍和職責;
b) 是否委托有資質的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c) 設施、器材的登記、保管、維護保養和檢測是否建立了記錄并存檔備査。
10、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根據場所實際情況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b) 是否設立了明顯的重點部位標識和防火標識;
c) 是否根據實際需要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d) 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和應急預案。
1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了燃氣、燃油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并明確了責任部門 和責任人;
b) 是否確定了動火作業審批程序,施工人員資質管理、作業環境審査、事故應急處置等相關程序, 建立了記錄并存檔備査。
1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責任人并建立了管理制度;
b) 是否制定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c)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限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存放使用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查。
13、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并明確了考評目標、頻次、內容、獎懲方式等;
b) 考評和獎懲情況是否建立記錄并存檔備查。
14、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操作規程
評估內容包括:是否根據場所實際情況及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并落實了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15、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制定管理制度;
b) 志愿消防隊的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16、微型消防站
評估內容包括:
a)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是否建立人數不少于6人的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并明確工作職責;
b) 微型消防站是否制定了崗位培訓、日常訓練、防火巡查、值守聯動、隊伍管理、考核評價等管理 制度,與消防控制室之間是否建立了聯動響應機制;
c) 微型消防站人員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接受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的崗位培訓,并進行體能、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使用等日常業務訓練。
1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b) 預案是否包括以下內容: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火警處置程序;微型消防站的聯動響應;應急疏 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c) 預案中是否明確了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
d) 預案的制修訂、持續改進情況是否建立了記錄并存擋備查。
1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評估內容包括:
a) 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頻次進行了預案演練;
b) 預案的演練是否進行了總結和評估。
1、建筑平面布局
評估內容包括:
a) 人員密集場所所在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設置;
b)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防火間距、消防車道以及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情況;
c) 防火分區的完整性及功能有效性。
2、建筑內裝修
評估內容包括:
a) 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b) 電氣安裝與可燃裝修材料之間是否有防火隔熱措施;
c) 裝修平面布置和隔斷是否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疏散。
3、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
評估內容包括:
a) 建筑外墻裝修裝飾材料和建筑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
b) 外墻裝修裝飾和建筑外保溫形式是否影響滅火救援、防排煙和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
評估內容包括:
a) 安全出口設置的位置、數量、凈寬度;
b) 疏散門的設置形式和開啟方向。
2、疏散樓梯
評估內容包括:
a) 疏散樓梯及前室的設置;
b) 疏散樓梯及前室的暢通性及安全性(如甲乙類管道、燒水間、障礙物等)。
3、疏散走道及避難走道
評估內容包括:
a) 疏散走道的寬度、疏散距離、暢通性及與其他部位的分隔等;
b)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數量、凈寬度、人口處前室以及消防設施。
4、避難層(間)
評估內容包括:
a) 避難層(間)設置的位置、形式以及凈面積;
b) 避難層(間)的消防設施設置;
c) 避難層(間)的安全疏散設施設置。
5、消防電梯
評估內容包括:
a) 消防電梯的設置;
b) 消防電梯控制、通信設施及電梯井底排水設施的設置;
c) 消防電梯轎廂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6、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評估內容包括:
a) 應急照明的設置;
b)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
c)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是否被遮擋;
d)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完好有效情況。
1、消防水源和供水設施
評估內容包括:
a) 消防水源及供水設施的選型和設置;
b)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設置及儲水情況;
c) 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及標識;
d) 水泵接合器是否被埋壓、圈占、遮擋;
e) 消防水泵、穩壓泵等供水設施的系統組件外觀;
f) 消防水泵、穩壓泵等供水設施的功能及聯動控制功能。
2、消火栓系統
評估內容包括:
a)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設置;
b)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功能組件外觀和標識;
c)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水壓和水量情況;
d) 室內外消火栓是否被埋壓、圈占、遮擋。
3、自動滅火系統
評估內容包括:
a)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
b) 系統組件的外觀、性能;
c) 系統組件聯動控制及信號反饋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評估內容包括:
a)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
b) 系統組件的外觀;
c) 系統組件功能、聯動控制及信號反饋情況。
5、防煙排煙系統
評估內容包括:
a) 防煙排煙系統的設置;
b) 系統組件的外觀;
c) 防煙排煙系統功能、聯動控制及信號反饋情況。
6、消防供電
評估內容包括:
a) 消防供電的負荷等級、供電形式;
b) 消防配電的末端切換裝置及配電線路的敷設;
c) 自備發電機的設置。
7、滅火器
評估內容包括:
a) 滅火器的設置;
b) 滅火器的外觀;
c) 滅火器的功能。
8、其他消防設施
其他消防設施的評估內容應包括設施的設置、外觀和功能。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評估導則GA/T 1369-2016,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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