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消防: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誰擔責?
電動自行車方便、快捷,是不少人選擇的交通工具,但電動車的安全隱患較多,經常能看到電動車失火、爆炸引發的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7日,遼寧鐵嶺一小區樓道里正充電的電動車起火爆炸,路過的母親用身體護住孩子,但均不幸離世; 2019年5月20日,昆明官渡區電動車火災致2死2傷,房東和電動車車主涉嫌失火罪被刑拘; 2021年5月11日,成都成華區電梯內一電瓶車起火爆炸,電梯內五人全部受傷,還包括一名五個月大的嬰兒; 2021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電動車起火,整層樓發生火災,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業主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失火、爆炸導致他人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作為管理人基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本文將通過電動自行車失火爆炸的案例分析各方主體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2020年4月,北京市某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各公安派出所成立專項檢查組,開展電動自行車和消防通道集中整治行動。在檢查中發現某小區居民李某將電動自行車違規推入樓道停放,責令其立即整改遭拒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其處以500元的處罰。
從以上三起事故中可以看出,在電動車火災事故中,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面臨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電動車失火爆炸造成其他人的損失,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必須對損失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各小區都會明確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道等室內充電,如果電動自行車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仍不顧勸阻,將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導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財物受到損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失的,電自行動車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上述王某與洪某糾紛案中,洪某為電動自行車所有權人,其管理不當,導致王某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是行政處罰。《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明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消防法》第六十條明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根據上述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可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因此,上述李某行政處罰案中,相關機構可以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再次是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為刑法學概念中的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現在各小區都會明確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道內充電,也會宣傳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室內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此,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應當預見電動自行車存放在樓道等室內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其仍然堅持停放,應當為電動自行車失火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案例:劉某訴X物業服務企業案 劉某系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房屋的產權人,X物業服務企業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2015年,劉某家中發生火災,消防機關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導致,消防救援時水箱儲水不足導致水壓不足,所以無法及時救援。同年,劉某以X物業服務企業將消防通道焊死,導致消防車無法進入樓下,且小區內水箱水壓不足,延誤救火時間為由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結果:物業服務企業就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 實際上,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物業服務企業在電動車火災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是民事責任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小區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一方面來源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另一方面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自身負有制止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應急措施等義務。 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的認定。 《火災事故認定書》雖然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據,卻是重要的認定事實的證據。因此,劉某訴X物業服務企業案中,物業服務企業因疏于維護、管理消防設施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電動自行車失火爆炸導致其他業主受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發生火災事故,且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提示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補充責任。 其次是行政處罰。《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違反《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進行勸阻,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和部分地區的消防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與安全出口暢通等,并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對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通道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行為進行勸阻或報告,否則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處以罰款。 《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消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對電動自行車室內停放、充電以及其他安全隱患,負有及時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協助撲救火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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