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隊:《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總隊:《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降低火災危害,增強全省抵御火災風險能力,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以及《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消防救援總隊研究起草了《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凝聚各界智慧和共識、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登陸甘肅省消防網(網址:http://www.gs119.gov.cn/)查閱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請在2022年5月2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sxfjsc@163.com?;蛲ㄟ^信函方式寄至: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安寧西路84號,甘肅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郵編730070,并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甘肅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5月16日
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火災事故調查工具箱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重大、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理活動。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干涉對火災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條【工作任務】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厘清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或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五條【工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組織完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火災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調查分工】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處理。
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處理。
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處理。
凡發生本規定適用的火災事故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條【提級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提級調查處理。對于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火災事故,下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開展調查處理。
第八條【調查組組成】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涉及企業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邀請工會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處理。
第九條【調查組成員資格】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條【調查組組長】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事故調查組在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調查組成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立案調查和事故調查組組成后,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宣布事故調查組成立,研究制定事故調查處理方案,部署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專門小組。
第十二條【調查組職責】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各方主體責任及屬地政府、部門監管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技術組】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可設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及人員傷亡原因、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三)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四)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管理組】管理組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相關責任,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初步處理建議;
(三)評估火災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救援情況,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綜合組】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管理、網信、民政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
(二)負責協調和保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三)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和證據的管理,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輿情信息收集;
(四)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調查紀律】事故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調查期限】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火災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九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政府批復】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批復應當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案】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案。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制發結案通知,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結案通知應當對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對較大以上火災事故還應當明確結案后一年內開展落實情況評估。結案通知發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抄送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防范和整改督辦】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制發有關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督辦通知書。
督辦通知書應當發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火災事故相關單位(場所),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跟蹤督辦。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火災事故相關單位(場所)應當自接到督辦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責任處理】根據調查情況,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分別提出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整改評估】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一年內,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評估組,開展相關責任追究和火災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事故調查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評估意見。
在評估工作中,發現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應提請政府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調查人員責任】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整改評估的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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